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9年8月初,王某为打猎,独自一人来到罗陂乡棠溪村的山上放置捕猎铁夹与捕猎网,在其下山回家途中,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野生动物(死体)一只、捕猎工具若干。后王某带领民警指认其存放于家中的58只铁夹子、151个捕猎网和2条捕获的活体蛇类。经鉴定,被缴获的野生动物(死体)为猪獾,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存放于王某家中的两条活体蛇类均为王锦蛇,系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