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发布的《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显示,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行业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通知》,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就红筹企业纳入试点并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是除《通知》明确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行业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是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不受前述行业限制。

三是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应当符合《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等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