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市场化改革思路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改《特别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由深交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修改后的《特别规定》自9月18日起施行。规则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工作的企业,适用新的规则。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此次调整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市场化改革思路,是对“抱团报价”的有效应对措施。在增加博弈空间的同时,市场报价集中度将有所降低,也将为下一步全市场发行与承销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四维度修订发行承销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了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并明确,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

深交所修订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一是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二是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时间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三是加强询价报价行为监管,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的,上报证监会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修订相衔接,取消发行价格超出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需说明差异的相关要求。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修订后的相关规定。

上交所修订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规则,一是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由“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二是明确初步询价结束后如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报价平均水平的,仅需在申购前发布1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无需采取延迟申购安排;三是对于定价不在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内的,取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出具说明的要求;四是强化报价行为监管,进一步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报价要求,并将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纳入自律监管范围。规则修订发布前已刊登招股意向书与初步询价公告、启动发行工作的,适用原规定;规则发布后启动发行的,适用新规则。